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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海鹏、孙勇、梁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甘肃证监局)来源:甘肃证监局王海鹏、孙勇、梁琪:经查,兰州庄园牧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来源:甘肃证监局)

来源:甘肃证监局

王海鹏、孙勇、梁琪:

经查,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5月20日,庄园牧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次会议上,审议聘任财务总监未经审计委员会前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董事王海鹏、孙勇、梁琪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独立董事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上述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落实整改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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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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